3建设要求
3 建设要求
3.1一般要求
3.1.1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全装修交付,其他建筑至少应对公共区域进行全装修交付。
全装修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建筑公共区域的固定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水、暖、电、通风等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到位;住宅建筑内部墙面、顶面、地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门窗、固定家具、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厨房、卫生间固定设施安装到位。
3.1.2应结合场地自然条件和建筑功能需求,对建筑的体形、平面布局、空间尺度、围护结构等进行节能设计,且应符合国家有关节能设计的要求。
注:涉及的建筑节能标准,包括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温和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475。
3.1.3采取提升建筑部品部件耐久性的措施,并满足下列要求:
1 使用耐腐蚀、抗老化、耐久性能好的管材、管线、管件; 2 活动配件选用长寿命产品,并考虑部品组合的同寿命性;不同使用寿命的部品组合时,采用便于分别拆换、更新和升级的构造。
注:部分常见的耐腐蚀、抗老化、耐久性能好的部品部件及要求详见表 1。
表 1 部分常见的耐腐蚀、抗老化、耐久性能好的部品部件及要求
常见类型 |
要求 |
管材、管线、管件 |
室内给水系统采用铜管、不锈钢管、综合性能好的塑料管道(同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对给水系统管材选用的规定)等 |
电气系统采用低烟低毒阻燃型线缆、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等,且导体材料采用铜芯 |
|
活动配件 |
门窗反复启闭性能达到《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 31433、《建筑门窗五金件 通用要求》GB/T 32223 等相应产品标准要求的 2 倍 |
遮阳产品机械耐久性达到《建筑遮阳通用技术要求》JG/T 274 等相应产品标准要求的最高级 |
|
水嘴寿命达到《陶瓷片密封水嘴》GB 18145、《数控恒温水嘴》GB/T 24293 等相应产品标准要求的 1.2 倍 |
3.2 建筑
3.2.1公共建筑应提升建筑适变性,包括:采取通用开放、灵活可变的使用空间设计或采取建筑使用功能可变措施,建筑结构与建筑设备管线分离。
3.2.2建筑外门窗必须安装牢固,其抗风压性能和水密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注:设计时外门窗应以满足不同气候及环境条件下的建筑物使用功能要求为目标,明确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指标和等级,并应符合《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 103、《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 等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2.3室内外地面或路面应满足以下防滑措施:
1 建筑出入口及平台、公共走廊、电梯门厅、厨房、浴室、卫生间等设置防滑措施,防滑等级不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 规定的Bd、BW 级;
2 建筑室内外活动场所采用防滑地面,防滑等级达到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 规定的Ad、AW 级;
3 建筑坡道、楼梯踏步防滑等级达到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 规定的Ad、AW 级或按水平地面等级提高一级,并采用防滑条等防滑构造技术措施。
3.2.4采取措施优化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声环境。噪声级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 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详细要求见表 2。
表 2 室内允许噪声级
建筑类型 |
房间名称 |
允许噪声级(A 声级,dB) |
|
低限标准 |
高要求标准 |
||
住宅建筑 |
卧室 |
≤45(昼) /≤37(夜) |
≤40(昼) /≤30(夜) |
起居室(厅) |
≤45 |
≤40 |
|
学校建筑 |
语音教室、阅览室 |
≤40 |
≤35 |
普通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房 |
≤45 |
≤40 |
|
音乐教室、琴房 |
≤45 |
≤40 |
|
舞蹈教室 |
≤50 |
≤45 |
|
教师办公室、休息室、会议室 |
≤45 |
≤40 |
|
医院建筑 |
病房、医护人员休息室 |
≤45(昼) /≤40(夜) |
≤40(昼) /≤35(夜) |
各类重症监护室 |
≤45(昼) /≤40(夜) |
≤40(昼) /≤35(夜) |
|
诊室 |
≤45 |
≤40 |
|
手术室、分娩室 |
≤45 |
≤40 |
|
洁净手术室 |
≤50 |
— |
|
人工生殖中心净化区 |
≤40 |
— |
|
化验室、分析实验室 |
≤40 |
— |
|
入口大厅、候诊厅 |
≤55 |
≤50 |
|
旅馆 建筑 |
客房 |
≤45(昼) /≤40(夜) |
≤35(昼) /≤30(夜) |
|
办公室、会议室 |
≤45 |
≤40 |
多用途厅 |
≤50 |
≤40 |
|
餐厅、宴会厅 |
≤55 |
≤45 |
|
办公建筑 |
单人办公室 |
≤40 |
≤35 |
多人办公室 |
≤45 |
≤40 |
|
电视电话会议室 |
≤40 |
≤35 |
|
普通会议室 |
≤45 |
≤40 |
|
商业建筑 |
商场、商店、购物中心、会展中心 |
≤55 |
≤50 |
餐厅 |
≤55 |
≤45 |
|
员工休息室 |
≤45 |
≤40 |
|
注:上述数据引自《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技术细则 2019》,执行时应以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的要求为准。 |
3.2.5主要功能房间的隔声性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构件及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达到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详细要求见表 3;
2 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详细要求见表 4。
表 3 相邻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标准
建筑类型 |
构件/房间名称 |
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频谱修正量(dB) |
||
|
低限标准 |
高要求标准 |
||
住宅建筑 |
卧室、起居室(厅)与邻户房间之间 |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粉红噪声频谱修 正量 DnT,w+C |
≥45 |
≥50 |
室外与卧室之间 |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交通噪声频谱修 正量 DnT,w+Ctr |
≥35 |
≥40 |
|
学校建筑 |
语音教室、阅览室与相邻 房间之间 |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粉红噪声频谱修 正量 DnT,w+C |
≥50 |
— |
普通教室之间 |
≥45 |
≥50 |
||
医院建筑 |
病房之间及病房、手术室 与普通房间之间 |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粉红噪声频谱修 正量 DnT,w+C |
≥45 |
≥50 |
诊室之间 |
≥40 |
≥45 |
||
旅馆 |
客房之间 |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 |
≥45 |
≥50 |
建筑 |
|
差+粉红噪声频谱修 正量 DnT,w+C |
|
|
室外与客房 |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交通噪声频谱修 正量 DnT,w+Ctr |
≥35 |
≥40 |
|
办公建筑 |
办公室、会议室与普通房间之间 |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粉红噪声频谱修 正量 DnT,w+C |
≥45 |
≥50 |
商业建筑 |
健身中心、娱乐场所等与 噪声敏感房间之间 |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DnT,w+Ctr |
≥55 |
≥60 |
购物中心、餐厅、会展中心 等与噪声敏感房间之间 |
≥45 |
≥50 |
||
注:上述数据引自《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技术细则 2019》,执行时应以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的要求为准。 |
表 4 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现场测量)
建筑类型 |
楼板部位 |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 L’ (现场测量) nT,w |
|
低限标准 |
高要求标准 |
||
住宅 建筑 |
卧室、起居室的分户楼板 |
≤75 |
≤65 |
学校建筑 |
语音教室、阅览室与上层 房间之间的楼板 |
≤65 |
≤55 |
普通教室之间的楼板 |
≤75 |
≤65 |
|
医院 建筑 |
病房、手术室与上层房间 之间的楼板 |
≤75 |
≤65 |
旅馆 建筑 |
客房与上层房间之间的楼 板 |
≤65 |
≤55 |
办公 建筑 |
办公室、会议室顶部的楼 板 |
≤75 |
≤65 |
商业 建筑 |
健身中心、娱乐场所等与 噪声敏感房间之间的楼板 |
≤50 |
≤45 |
注:上述数据引自《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技术细则 2019》,执行时应以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的要求为准。 |
3.2.6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室内设计温度、湿度条件下,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不得结露;
2 供暖建筑的屋面、外墙内部不应产生冷凝;
3 屋顶和外墙隔热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的要求;
4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比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提高幅度达到 10%,或建筑供暖空调负荷降低幅度达到 10%;
5 严寒和寒冷地区住宅建筑外窗传热系数比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降低幅度达到 10%。
注:涉及的建筑节能标准,包括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温和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475。
3.2.7建筑造型要素应简约,应无大量装饰性构件,其中:住宅建筑的装饰性构件造价占建筑总造价的比例不应大于 2%,公共建筑的装饰性构件造价占建筑总造价的比例不应大于 1%。
3.3 结构
3.3.1建筑结构及其部件的安全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3.3.2抗震设防烈度为 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3.3.3不应采用建筑形体和布置严重不规则的建筑结构。
3.3.4卫生间、浴室的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
注:防水层和防潮层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 298 的规定。
3.4 暖通
3.4.1应采取措施提高室内空气质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空气中的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氡、可吸入颗粒物等污染物浓度应相比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规定限值降低 20%。详细要求见表 5;
表 5 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降低要求
污染物 |
单位 |
标准值 |
降低 20% |
备注 |
氨 NH3 |
mg/m³ |
0.20 |
0.16 |
1 小时均值 |
甲醛 HCHO |
mg/m³ |
0.10 |
0.08 |
1 小时均值 |
苯 C6H6 |
mg/m³ |
0.11 |
0.08 |
1 小时均值 |
总挥发性有机物 TVOC |
mg/m³ |
0.60 |
0.48 |
8 小时均值 |
氡 222Rn |
Bq/m³ |
400 |
320 |
年平均值 |
可吸入颗粒物 PM10 |
μg/m3 |
150 |
120 |
日平均值 |
注:“标准值”引自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执行时应以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的要求为准。 |
2 室内 PM 年均浓度不应高于 25μg/m3,且室内 PM 年均浓度不应高于 50μg/m3;
3.4.2应采取措施避免厨房、餐厅、打印复印室、卫生间、地下车库等区域的空气和污染物串通到其他空间;应防止厨房、卫生间的排气倒灌。
注: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气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 等规范的有关规定。
3.4.3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新风量等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的有关规定;采用非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应具有保障室内热环境的措施或预留条件。
3.4.4应采取措施提高室内热湿环境,并应至少符合下列一项规定:
1 采用自然通风或复合通风的建筑,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热环境参数在适应性热舒适区域的时间比例不应低于 30%;
2 采用人工冷热源的建筑,主要功能房间达到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GB/T 50785 规定的室内人工冷热源热湿环境整体评价Ⅱ级的面积比例不应低于 60%。
3.4.5对于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的建筑,应设置可调节遮阳设施,改善室内热舒适,可调节遮阳设施的面积占外窗透明部分的比例不应低于 35%。
3.4.6地下车库应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
3.4.7应采取措施降低部分负荷、部分空间使用下的供暖、空调系统能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区分房间的朝向细分供暖、空调区域,并应对系统进行分区控制;
2 空调冷源的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的规定。
3.4.8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均应优于现行国家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的规定以及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能效限定值的要求,提高幅度不应低于表 6 的要求。
表 6 冷、热源机组能效提升幅度要求
机组类型 |
能效指标 |
参照标准 |
指标要求 |
|
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 泵)机组 |
制冷性能系数 (COP) |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
提高 6% |
|
直燃型溴化锂吸收 式冷(温)水机组 |
制冷、供热性能 系数(COP) |
提高 6% |
||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 屋顶式空调机组 |
能效比(EER) |
提高 6% |
||
多联式空调(热 泵)机组 |
制冷综合性能系 数(IPLV(C)) |
提高 8% |
||
锅炉 |
燃煤 |
热效率 |
提高 3 个 百分点 |
|
燃油燃气 |
热效率 |
提高 2 个 百分点 |
||
房间空气调节器 |
能效比(EER)、能源消耗效率 |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 级》GB 12021.3、《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5、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溴化锂吸收 式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9540 等现行有关国家标准 |
节能评价值 |
|
家用燃气热水炉 |
热效率值(η) |
|||
蒸汽型溴化锂吸收 式冷水机组 |
制冷、供热性能 系数(COP) |
3.4.9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供暖空调系统的末端系统及输配系统的能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应比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的规定低 20%;
2 集中供暖系统热水循环泵的耗电输热比、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应比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规定值低 20%。
3.5 给水排水
3.5.1给水排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饮用水用水点出水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的要求;
2 应使用构造内自带水封的便器,且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
3 非传统水源管道和设备应设置明确、清晰的永久性标识。
3.5.2应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统筹利用各种水资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使用用途、付费或管理单元,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
2 用水点处水压大于 0.2MPa 的配水支管应设置减压设施,并应满足给水配件最低工作压力的要求。
3.5.3应使用较高用水效率等级的卫生器具,全部卫生器具的用水效率等级应达到 2级。
3.5.4空调冷却水系统应采用节水设备或技术,包括:循环冷却水系统采取设置水处理措施、加大集水盘、设置平衡管或平衡水箱等方式,避免冷却水泵停泵时冷却水溢出;或采用无蒸发耗水量的冷却技术。
3.6 电气
3.6.1建筑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数量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的规定;
2 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GB/T 20145 规定的无危险类照明产品;
3 选用 LED 照明产品的光输出波形的波动深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LED 室内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 31831 的规定。
3.6.2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具有自动监控管理功能。
3.6.3应设置分类、分级用能自动远传计量系统,且设置能源管理系统应实现对建筑能耗的监测、数据分析和管理。
3.6.4应设置PM10、5、CO2浓度的空气质量监测系统,且应具有存储至少一年的监测数据和实时显示等功能。
3.6.5设置用水远传计量系统、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设置用水量远传计量系统,应能分类、分级记录、统计分析各种用水情况;
2 应设置监测生活饮用水、管道直饮水、游泳池水、非传统水源、空调冷却水的水质指标的水质在线监测系统。
3.6.6公共区域的照明系统应采用分区、定时、感应等节能控制;采光区域的照明控制应独立于其他区域的照明控制。
3.6.7采用节能型电气设备及节能控制措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主要功能房间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规定的现行值;
2 照明产品、三相配电变压器、水泵、风机等设备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节能评价值的要求。
3.6.8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应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3.7 部品与材料
3.7.1建筑所有区域实施土建工程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及施工。
3.7.2选用建筑结构材料与构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混凝土结构:
1) 400MPa 级及以上强度等级钢筋应用比例达到 85%;
2) 混凝土竖向承重结构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 C50 混凝土用量占竖向承重结构中混凝土总量的比例达到 50%。
2 钢结构:
1) Q355 及以上高强钢材用量占钢材总量的比例达到 50%;
2) 螺栓连接等非现场焊接节点占现场全部连接、拼接节点的数量比例达到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