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本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在项目立项、招标采购、建筑设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等建筑全生命周期过程中,政府采购工程选取的建材产品应符合《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要求》)的指标要求,未列入《基本要求》的应参考绿色建筑、绿色建材等相关标准要求。
2.0.2《基本要求》中涉及的产品、材料及设备除应当符合《基本要求》技术指标外,还应当满足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2.0.3 产品性能指标应同时符合使用地的地方标准要求,不得使用附录A中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