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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河北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河北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方式,推动我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我厅起草了《河北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应在2021年6月7日前将意见发至:
  1、电子邮箱:hbqgjnb@163.com
  2、通信地址:石家庄市新华路501号3220房间
  附件:《河北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27日


附件:

河北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河北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标牌由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式样自行制作。
  第三条 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第四条 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三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完善我省绿色建筑标识制度,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指导监督各市绿色建筑标识工作,同时负责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推荐工作。省绿色建筑发展中心承担绿色建筑标识日常工作。
  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二、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推荐工作,负责认定一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工作。
  第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认定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统一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新建民用建筑认定绿色建筑二星级或一星级标识统一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3(J)T8352-2020),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
  第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河北省绿色建筑标识专家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本级绿色建筑专家库。
  专家应熟悉国家和河北省绿色建筑标准,了解掌握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等相关技术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
  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评审专家应从河北省绿色建筑标识专家委员会中抽选专家组成专家组;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评审专家省级绿色建筑专家库专家不得低于60%。

第二章 申报和审查程序

第八条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需经申报、推荐、审查、公示、公布等环节,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
  第十条 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相关国家或河北省地方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
  (二)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
  (二)项目立项审批等相关文件;
  (三)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四)与标识认定相关的图纸、报告、计算书、图片、视频等技术文件。
  (五)每年上报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推荐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也可结合工作需要委托技术支撑单位对申报推荐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形式审查期间可要求申报单位补充一次材料。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形式审查通过后,应组织专家审查,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审查绿色建筑性能,确定绿色建筑等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应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对于审查中无法确定的项目技术内容,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审查结束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类型、名称、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项目的署名书面意见必须核实情况并处理异议。
  第十五条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印发公告,并授予证书。
  第十六条 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编号由省级编号、市级编号、星级、建筑类型、年份和当年认定项目序号组成,中间用“-”连接。河北编号为 03,各市编号按照行政区划排序,石家庄 01承德 02张家口 03 秦皇岛 04 唐山 05 廊坊 06 保定 07沧州 08衡水 09 邢台 10 邯郸 11 辛集 12 定州 13 。建筑类型代号分别为公共建筑 P、 住宅建筑 R、工业建筑 I、混合功能建筑 M。例如,张家口市2021年认定的第1个2星级公共建筑项目,证书编号为 NO.03-03-2-P-2021-1。
  第十七条 绿色建筑项目应通过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申报、推荐、审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负责建立完善全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依据管理权限登录国家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绿色建筑标识申报、认定、推荐和审查工作。不通过系统认定的二星级、一星级项目应及时将认定信息上报至系统。

第三章 标识管理

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建设,科学设计工作流程和监管方式,明确管理责任事项和监督措施,切实防控廉政风险。
  第十九条 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超过2年:
  (一)项目低于已认定绿色建筑星级;
  (二)项目主要性能低于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指标;
  (三)利用绿色建筑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四)不如实上报主要指标数据。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标牌和证书:
  (一)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二)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参与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专家应坚持公平公正,回避与自己有连带关系的申报项目。对违反评审规定和评审标准的,视情节计入个人信用记录,并从专家库中清除。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者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预评价可参照本办法在项目完成施工图设计后进行绿色建筑预评价,但不授予标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XX月XX日起施行。《河北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方案》(冀建科〔2010〕2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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