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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设置安全防护的警示和引导标识系统

4.1.8设置安全防护的警示和引导标识系统

4.1.8设置安全防护的警示和引导标识系统

4.1.8控制项

4.1.8应具有安全防护的警示和引导标识系统。

【条文说明扩展】

根据《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本条所述是指具有警示和引导功能的安全标志,应在场地及建筑公共场所和其他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显著位置上设置。

设置显著、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能够起到提醒建筑使用者注意安全的作用。 警示标志一般设置于人员流动大的场所,青少年和儿童经常活动的场所,容易碰撞、夹伤、湿滑及危险的部位和场所等。比如禁止攀爬、禁止倚靠、禁止伸出窗外、禁止抛物、注意安全、当心碰头、当心夹手、当心车辆、当心坠落、当心滑倒、当心落水等。

设置安全引导指示标志,具体包括人行导向标识,紧急出口标志、避险处标志、应急避难场所标志、急救点标志、报警点标志、以及其他促进建筑安全使用的引导标志等。对地下室、停车场等还包括车行导向标识。标识设计需要结合建筑平面与建筑功能特点结合流线,合理安排位置和分布密度。在难以确定位置和方向的流线节点上,应增加标识点位以便明示和指引。如紧急出口标志,一般设置于便于安全疏散的紧急出口处,结合方向箭头设置于通向紧急出口的通道、楼梯口等处。

《公共建筑标识系统技术规范》GB/T 51223-2017规定:

4.4.2人行导向标识点位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人行流线的起点、终点、转折点、分叉点、交汇点等容易引起行人对人行路线疑惑的位置,应设置导向标识点位;

2 在连续通道范围内,导向标识点位的间距应考虑其所处环境、标识大小与字体、人流密集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并不应超过50m;

3 公共建筑应设置楼梯、电梯或自动扶梯所在位置的标识;

4 在不同功能区域,或进出上下不同楼层及地下空间的过渡区域应设置导向标识点位。

【具体评价方式】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预评价查阅标识系统设计与设置说明文件。

评价查阅预评价方式涉及的竣工文件,还查阅相关影像资料等。

【条文学习视频】4.1.8&8.1.5条

【条文解读】

条文变化情况:新增条文。 条文关注点:室内通行空间。

涉及的主要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公共建筑标识系统技术规范》GB/T 51223-2017

技术要点:

● 警示标志一般设置于:

√ 人员流动大的场所

√ 青少年和儿童经常活动的场所

√ 易撞、夹伤、湿滑及危险场所等

● 安全引导标识:

√ 人行导向标识

√ 紧急出口标志

√ 避险处标志(如有)

√ 应急避难场所标志(如有)

√ 急救点标志报警点标志

√ 其他促进建筑安全使用的引导标志等。

4.1.8设置安全防护的警示和引导标识系统

建议提交材料及技术要求:

专业分类

材料名称

技术要求

评价阶段

建筑类型

其他材料

标识系统设计与设置说明文件

应体现安全警示标志、全引指示标志的设置方式和设具体

预评价/评价

居建/公建

警示和引导标识系统现场照片

应包醒目示标安全引导指示标志等

运行评价

居建/公建

【相关标准】

4.1.8条

标识系统

GB 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5112KB
GBT 51223-2017 公共建筑标识系统技术规范 3896KB

【施工图审查】

审查材料:

1、建筑设计说明(安全标识说明专篇);2、总平面、各层平面安全标识图纸。

审查要点:

1、建筑设计说明、电气设计说明:明确警示和引导标识系统的设置要求。

2、总平面、各层平面图、立面图样:设置的禁止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满足规范要求。视为达标。

3、执行规范:《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

标签: 安全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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