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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做好自治区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

新疆关于做好自治区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做好自治区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科教处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年11月01日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按照《关于推动自治区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新党办发〔2022〕1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新建科〔2023〕1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建标规〔2021〕1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推进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结合我区实际,现将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自治区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指导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工作,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

二、一星级、二星级标识认定应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或《绿色建筑评价标准》(XJJ126-2020)。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认定一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工作,审查推荐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审查专家人数不少于7-9名,可从自治区已建立的绿色建筑专家库中选取,且选取数量不低于50%。参与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专家应坚持公平公正,回避与自己有连带关系的申报项目。认定后的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需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三、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申报项目应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三星级采用国家标准,一、二星级可采用国家标准或新疆地方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和标识认定,且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

四、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进行初审,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二)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三)是否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四)是否有知识产权纠纷和成果归属争议;

(五)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准确、有效;

(六)是否符合绿色建筑其他政策规定。

五、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达到绿色建筑基本级。逐步扩大一、二、三星级绿色建筑建设规模,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应按一星级及以上星级设计建造。

六、一、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编号由自治区编号、星级、建筑类型、年份和当年认定项目序号组成,建筑类型代号分别为公共建筑P、住宅建筑R、工业建筑I、混合功能建筑M。例如,自治区2023年第1个认定的一星级住宅建筑编号为:NO.31-1-R-2023-01,第1个二星级住宅建筑编号为:NO.31-2-R-2023-01;第1个认定一星级公共建筑编号为:NO.31-1-P-2023-01,第1个认定的二星级公共建筑标识证书编号为:NO.31-2-P-2023-01;第1个认定的一星级混合功能建筑编号为:NO.31-1-M-2023-01,第1个二星级混合功能建筑编号为:NO.31-2-M-2023-01;第1个认定的一星级工业建筑编号为:NO.31-1-I-2023-01,第1个二星级工业建筑编号为:NO.31-2-I-2023-01;一、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编号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领。

七、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监督管理。强化新建民用建筑全面采用绿色建筑基本级的执行力度,加大一、二、三星级绿色建筑建设规模,逐步提高星级绿色建筑比例。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系统。

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作出撤销一、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决定前,应当提前告知申报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申报单位提交的事实和证据,应当复核,事实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撤销决定应当及时送达申报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九、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事项已实现在“新疆政务服务网”申报办理,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快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事项认领,完善事项数据维护并发布实施,推进绿色建筑标识认定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实现“一窗受理、全程网办”。

联系人:张新勇

电  话:18909962156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1日

附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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