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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 | 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的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市城市更新局、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市国有资产委员会,房地产企业、设计单位、审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1127日通过,自202111日施行。该条例对建筑在项目立项、土地供应、工程造价、规划建设审批、施工监管、竣工备案、运营改造和违法处罚等方面均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条文,细化了指导,明确了要求。

请各单位积极贯彻落实条例,新建民用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按照规定的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特此函告。

附件: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公告(定稿)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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