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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的通知

惠市住建函〔2021〕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对建筑在项目立项、土地供应、工程造价、规划建设审批、施工监管、竣工备案、运营改造和违法处罚等方面均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条文,细化了指导,明确了要求。请各单位积极贯彻落实《条例》,新建民用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按照规定的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为贯彻落实好《条例》精神,规范我市绿色建筑建设,明确执行标准和重点工作程序,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绿色建筑规划建设要求,根据《惠州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2016-2035)》,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全市绿色建筑等级根据区域及项目类型进行划分。

  1.根据惠州市绿色建筑发展分区确定全市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其中,扩展区全面执行基础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优化提升区、重点发展区全面执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详见《惠州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2016-2035)》第十二条及附图4)

  2.对全市绿色建筑重点区域提出高标准建设要求,其中,高性能绿色建筑示范区全面执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绿色生态城区引导区内新建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应达到30%以上。(详见《惠州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2016-2035)》第十二条及附图5)

  3.根据投资类型和项目类别提出高标准建设要求,其中,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计容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政府投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全面执行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详见《惠州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2016-2035)》第十条)

  二、全面落实绿色建筑全流程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绿色建筑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等工作的实施。

  1.设计单位依法按照规划设计条件注明的绿色建筑要求进行设计,并编制绿色建筑设计说明或专篇。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依法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使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绿色建筑等级的,应当重新审查。

  3.施工单位依法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编制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并在施工现场依法公示绿色建筑等级及主要技术措施。

  4.监理单位依法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并实施监理。

  5.工程检测机构依法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和相关标准,对绿色建筑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6.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绿色建筑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依法载明所销售房屋绿色建筑等级和主要技术措施,明确质量保修责任,并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

  7.建设单位依法开展绿色建筑竣工验收工作,确保新建绿色建筑项目满足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不得出具合格报告。

  8.物业服务单位在绿色建筑内开展物业服务工作,应依法对绿色建筑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并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的绿色建筑运行要求开展服务。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应落实条例要求,协调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科学技术、城乡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四、相关规划或规定对绿色建筑执行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关于印发〈惠州市绿色建筑量质齐升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惠市住建〔2019〕53号)即日起废止。

  如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科技教育科反映。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

附件2惠州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2016-2035)


【惠州】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的通知


附件1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

附件2惠州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2016-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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