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黑龙江:范围包括绿色建筑建设和运营、超低能耗和低碳建筑建设和运营、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和运营、绿色农房建设、改造和运维、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装配式建筑设计和制造、建筑工程智能建造、绿色建筑材料制造、绿色建筑领域技术产品研发和认证推广、绿色建筑消费等领域。
关于加快推进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时代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对建筑产业绿色转型升级的促进作用,结合《黑龙江省绿色金融工作实施方案》《黑龙江省“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黑龙江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等系列规划要求和黑龙江省金融服务绿色建筑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推进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探索优化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产业发展体制机制,促进绿色建筑领域信贷增长,增强保险对绿色建筑的保障功能,通过对绿色建筑产业项目建设和消费的融资保障、减费让利、差异化支持,实现绿色金融支持建筑行业绿色低碳发展的良性循环,提升我省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水平,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到2025年,全省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星级绿色建筑占比力争达到30%以上,装配式建筑占比力争达到30%,超低能耗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得到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二、支持范围
本通知所指的支持对象是指符合《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19〕326号)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绿色融资统计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0〕739号)标准的绿色建筑行业与绿色建材行业,包括:绿色建筑建设和运营、超低能耗和低碳建筑建设和运营、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和运营、绿色农房建设、改造和运维、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装配式建筑设计和制造、建筑工程智能建造、绿色建筑材料制造、绿色建筑领域技术产品研发和认证推广、绿色建筑消费等领域,具体标准为:
(一)绿色建筑建设和运营。包括绿色建筑的设计、建造、综合性能调试、交付培训、智慧运维等。需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绿色建筑运行维护技术规范》(JGJ/T391)、《建筑绿色运营技术规程》等有关法规政策和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规范要求,绿色建筑需达到一星及以上标准要求。
(二)超低能耗和低碳建筑建设和运营。包括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零碳建筑等能耗和碳排放水平很低的建筑的设计、建造和运行。超低能耗、近零能耗、零能耗建筑需符合《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51350)等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要求;低碳、零碳建筑需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并计算碳排放量。
(三)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和运营。包括提高建筑外墙、屋顶、门窗等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改造活动,提高采暖、照明、通风等建筑用能系统效率的改造活动,以建筑中央空调系统、商务产业园区、冷链物流等为重点开展的绿色高效制冷改造活动,提高采暖、生活热水、炊事等建筑终端用能电气化水平的改造活动,提高建筑智能化运行水平的改造活动,采用综合性能调适、能耗监测、设备设施精细化管理等措施实现建筑高效低碳运营的活动等。改造运营活动应符合《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T129)、《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176)等标准,绿色化改造应获得《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星级设计标识证书。
(四)绿色农房建设、改造和运维。包括绿色农房的设计、建设、改造、综合性能调适、交付培训、智慧运维等。需符合《农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T50824)等标准规范要求。
(五)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包括利用建筑屋顶、墙面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装置向建筑提供电力、以及利用热泵、太阳能热水装置等设施向建筑供冷、供热、供热水等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的设计、建设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改造活动。项目应符合《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等国家、省标准。
(六)装配式建筑设计和建造。包括采用预制品部件工地装配而成建筑的设计和建设。项目应符合《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 (GB/T51129)等国家、省标准A级以上要求或装配率满足60%以上。
(七)建筑工程智能建造。包括综合应用数字设计、智能生产、智能施工等技术的智能建造试点示范工程项目建设,建筑信息模型(BIM)软件、设计图纸智能辅助审查软件、协同设计平台软件等自主可控数字化设计软件研发,预制构件、室内装修部品部件、门窗等部品部件生产线智能化改造,集成人、机、料、法、环管理功能的智慧施工管理系统研发,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和运营,建筑机器人、智能化施工装备集成平台、远程控制塔吊等智能建造装备研发和租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市场行为应符合各类工程建设及相关工业、信息产业标准规范要求,专项技术需符合《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GB/T51212)、《智能工厂通用技术要求》(GB/T41255)等国家、地方、行业智能建造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八)绿色建筑服务。为绿色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提供绿色建筑设计、施工、技术咨询、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评估和能源审计等第三方服务以及获得国家、省级装配式产业基地的企业。
(九)绿色建材制造及认证推广。包括节能墙体材料、外墙保温材料、节能玻璃、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绿色工业化定制家装等绿色建材的生产、认证和推广。获证产品应按照《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和《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14〕75号)要求,施加“认证活动二”绿色产品标识并标注分级结果。
(十)绿色建筑消费。个人或单位购买或租赁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采购绿色建材进行装修等消费。
三、工作措施
(一)构建协同推进的支撑体系。
1.建立项目预评价工作机制。各市(地)住建主管部门要结合我省绿色建筑管理实际,完善绿色建筑预评价工作机制(详见附件1)。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既有建筑节能及绿色化改造项目可采取专家评审会议、施工图审查等现行管理体制机制做好预评价工作。支持各地创新开展上述项目预评价工作,并建立科学、严谨、便利的全过程管理机制。
2.实现信息共享和融资对接。各市(地)住建主管部门定期梳理绿色建筑产业项目信息,编制绿色产业项目清单,标记有关预评价信息,并在属地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报送至省住建厅。省住建厅整理汇总后,通过“龙江绿金云平台”共享至辖内金融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对接省内绿色建筑产业项目、绿色建材生产企业融资需求,拓宽融资渠道,共享金融支持政策及产品,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
3.明确建筑产业绿色贷款认定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优化绿色建筑贷款的认定流程,以相关部门出具的符合标准的星级标识证书、预评价报告、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评价意见、合同书等作为贷款绿色评价的佐证材料,提升绿色贷款的认定效率(详见附件2)。
(二)优化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
4.降低绿色建筑产业综合融资成本。各金融机构应开辟绿色服务通道,优化贷款授信管理流程,通过运用绿色金融支持工具、调整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和经济资本占用等方式,向绿色建筑等低碳发展方式倾斜资源配置,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支持金融机构根据建筑项目的绿色属性、等级、能耗水平和装配率等在融资额度、授信审批、贷款利率、抵质押率等方面提供差异化定价和服务。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因地制宜制定支持政策,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金融机构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采取最低首付比例,支持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等领域消费。鼓励保险机构合理测算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保险产品的综合收益和成本,适当降低保险费率水平。
5.创新建筑产业绿色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不断丰富绿色金融产品种类,构建完善的金融产品体系,针对绿色建材研发、生产、消费和绿色建筑产业投资、施工、运营、改造、消费等不同阶段,创新研发满足不同生产阶段融资需求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融资、流动资金融资、绿色债券、绿色住房按揭、经营性物业贷款等融资产品。依托绿色建筑产业链核心企业,积极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有效满足绿色建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融资需求。向符合条件的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提供综合保险服务,不断丰富和完善绿色建材质量安全保险、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保险、绿色建筑性能责任保险、绿色建筑财产保险、绿色建筑职业责任保险等产品业务。
(三)完善风险管理与信贷统计。
6.加强流程管理。人民银行各市地分行要引导金融机构建立、优化绿色建筑产业贷款管理制度,完善统计监测,确保符合标准的绿色建筑产业贷款纳入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强绿色建筑项目设计、施工、验收各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好各参建方的主体责任,严格竣工验收标准,对竣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督促整改,整改不达标的,不得同意竣工验收备案。金融机构要全面严格审核借款人的基本条件和绿色建筑产业项目达到的绿色建筑等级,确保绿色贷款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控制好贷前的授信资格审核风险。强化贷后管理,对于已获得绿色贷款的建筑项目,在其竣工验收后应及时补充绿色建筑认定标识、验收合格证明等要件。对于未按约定期限取得绿色建筑标识证书或未达到相关等级评定标准的产业项目,应启动绿色金融退出程序,取消该项目所涉资金的绿色认定。
7.完善已发放贷款的绿色认定及补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已发放的符合标准的绿色建筑产业项目贷款可结合项目已取得的绿色认证证书、评价报告、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为依据进行追溯认定,保证建筑产业绿色贷款全量纳入专项统计。各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引导符合标准的建筑企业申请绿色贷款认定,获取绿色金融政策支持和利率优惠等金融服务,不断提升建筑产业绿色贷款的入统率。
四、保障措施
(一)增强部门协同。各级金融管理部门、住建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通知要求,强化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针对金融服务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形成良好的沟通协商氛围,保证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加强信息反馈。各金融机构要及时总结业务发展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并报送上级管理部门,为进一步推动相关工作机制完善提供合理的意见建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分行应于每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向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报送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融资支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授信额度、信贷发放、产品创新、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情况,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统一整理并将对接成果与相关部门共享。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部门、金融机构按照职责范围,长效开展绿色建筑产业政策、绿色金融政策宣传,提升建筑企业绿色发展意识,培育市场绿色消费理念。及时总结行业发展和银行保险机构金融服务典型经验,推广好的做法,发挥正向引导作用。
附件:黑龙江省星级绿色建筑预评价工作指南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7日
附件
黑龙江省星级绿色建筑预评价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时代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助力建筑产业绿色转型升级的促进作用,结合《关于加快推进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的通知》,依据《黑龙江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及《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等相关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指的星级绿色建筑是指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并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筑。
第三条 星级绿色建筑项目预评价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第四条 星级绿色建筑项目预评价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项目预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需经申报、形式审查、专家审查和公示、公布等流程。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审核
第五条 项目申报及审核流程(一)绿色建筑项目预评价申报应在建筑工程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明后开展,并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管理规定;(二)绿色建筑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申报,鼓励设计、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三)申请星级绿色建筑预评价的申报单位应提供齐全、完整、准确的申报材料,并向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四)形式审查应对项目的合法性,以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申报材料主要包括,项目预评价申报书、承诺书、自评估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等。(五)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根据申报评价内容组织绿色建筑专家评审会议,会议现场对项目进行预评价,确定是否达到星级绿色建筑。评审结果形成预评价报告和预评价结果表(附1、附2),并在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出具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会议应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关单位组织。
第六条 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取得预评价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取得星级绿色建筑标识。
第七条 通过预评价评审的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应在形成预评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住建厅备案。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强化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验收交付、运营等各环节监管。
第九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严禁擅自变更预评价指标设计内容,降低建设标准,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绿色建筑相关设计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报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项目竣工后,应在3个月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组织专家及相关单位进行绿色建筑项目竣工评价。竣工评价不合格的,由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限期整改。未按要求申请标识认定或在约定期限内未取得承诺的绿色建筑标识证书以及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所在地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组织相关金融机构启动绿色金融退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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