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资讯动态>行业资讯>2023年浙江省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强制性条文)

2023年浙江省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强制性条文)

2023年浙江省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

(强制性条文)

一、 建筑专业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1、第 2.2.3 条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甲类厂房可不设置消防救援口外,在建筑的外墙上应设置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出入的消防救援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 无外窗的建筑应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有外窗的建筑应自第三层起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3 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 1.0m,当利用门时,净宽度不应小于 0.8m。
【差异】1)增加了特殊建筑和甲类厂房可不设置消防救援窗口的豁免条款;
2)消防救援窗口由每层设置,改为:有外窗情况下,自第三层开始设置的要求;
3)增加了当利用门时,消防救援窗口净宽度最低可为 0.8m 的规定。
2、第 3.4.6 条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其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未连续布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保证消防车的救援作业范围能覆盖该建筑的全部消防扑救面。
【差异】 新标没有申明大于 50m 的建筑必须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也没有申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最低长度要求。
3、第 4.1.4 条 燃油或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柴油发电机房等独立建造的设备用房与民用建筑贴邻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不应贴邻建筑中人员密集的场所。上述设备用房附设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位于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时,应采取防止设备用房的爆炸作用危及上一层、下一层或相邻场所的措施;
【差异】由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改为:采取防止设备用房的爆炸作用危及上一层、下一层或相邻场所的措施时可贴邻。
4、第 4.3.2 条 住宅与非住宅功能合建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汽车库的疏散出口外,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差异】合建建筑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楼板最低耐火极限统一定为 2.00h,不再区分高层、非高层。
5、第 4.3.6 条 医疗建筑中住院病房的布置和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建筑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差异】护理单元之间隔墙门由乙级防火门改为甲级防火门。
6、第 5.2.1 条 下列工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高层厂房;
2 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高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每个防火分隔间建筑面积大于 3000㎡ 的其他多层丙类仓库。
【差异】增加了一级耐火等级的工业建筑要求。
7、第 5.3.2 条 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2 一层和一层半式民用机场航站楼;
3 总建筑面积大于 1500㎡ 的单、多层人员密集场所。
【差异】“重要公共建筑”改为“人员密集场所”。
8、第 6.4.3 条 除建筑直通室外和屋面的门可采用普通门外,下列部位的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且其中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相应部位的门应为 甲级防火门:
1 甲、乙类厂房,多层丙类厂房,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封闭楼梯间的门;
2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
3 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
4 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
5 地下、半地下及多、高层丁类仓库中从库房通向疏散走道或疏散楼梯的门;
6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房间疏散门;
7 从室内通向室外疏散楼梯的疏散门;
8 设置在耐火极限要求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上的门。
【差异】原最低要求乙级防火门的情形,在超高层建筑中统一提高为甲级防火门。
9、第 6.4.4 条 电气竖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埋深大于 10m 的地下建筑或地下工程,应为甲级防火门;
2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应为甲级防火门;
3 对于层间无防火分隔的竖井和住宅建筑的合用前室,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
的要求;
4 对于其他建筑,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丙级防火门的要求,当竖井在楼层处无水平防火分隔时,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
【差异】井壁上的检查门,原只规定了丙级防火门要求,新标增加了乙级防火门、甲级防火门的情形。
10、第 7.1.4 条 疏散出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等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出口门、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 0.80m;
2 住宅建筑中直通室外地面的住宅户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0.80m,当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18m 且一边设置栏杆时,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0m,其他住宅建筑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1m;
7.1.5 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处,不应有任何影响人员疏散的物体,并应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明显位置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 2.1m。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分隔处应设置疏散门。
【差异】 疏散出口门、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住宅建筑中直通室外地面的住宅户门的最小净宽度,放低至不应小于 0.80m;增加了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 2.1m 的要求。
11、第 7.3.2 条 住宅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 21m 的住宅建筑,当户门的耐火完整性低于 1.00h 时,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
2 建筑高度大于 21m、不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当户门的耐火完整性低于 1.00h 时,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
3 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疏散楼梯应为防烟楼梯间,开向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户门应为耐火性能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4 建筑高度大于 27m、不大于 54m 且每层仅设置 1 部疏散楼梯的住宅单元,户门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1.00h,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
5 多个单元的住宅建筑中通至屋面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
【差异】 1.7.3.2 条第 1 款、第 2 款、第 4 款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调整为“户门的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1.00h”,现在只要求耐火完整性就是降低了对入户门的防火隔离的要求,不在要求是消防产品,普通的钢质防火门满足耐火完整性也行;2.7.3.2 条第 3 款取消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限制开向前室或合用前室门的户门数。
12、第 7.4.3 条 位于高层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差异】 7.4.3 条的表述范围有所扩大,不仅仅是 2018 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4条规定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而是所有的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均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这里的儿童活动场所包括儿童游乐设施、儿童培训机构等);删去了当这些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不应超过3 层的规定。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
13、第 3.1.1 条 建筑面积应按建筑每个自然层楼(地)面处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差异】新规强调了“外表面”,未来建筑面积需要算到饰面层。
14、第 3.1.2 条 总建筑面积应按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应分别计算。
3.1.3 室外设计地坪以上的建筑空间,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室外设计地坪以下的建筑空间,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差异】新规无半地下室定义,且以建筑层高来判定地上、地下。
15、第 3.1.4 条 永久性结构的建筑空间,有永久性顶盖、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在 2.20m及以上的,应按下列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1 有围护结构、封闭围合的建筑空间,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 无围护结构、以柱围合,或部分围护结构与柱共同围合,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柱或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 无围护结构、单排柱或独立柱、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
4 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无柱、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
【差异】新规以层高及有无柱子、是否单排或单柱作为计算面积的依据:1、结构层高2.2m以下统统不算建筑面积。2、有顶盖无围护有柱全算。3、有顶盖无围护单排柱或独立柱算一半。4、有顶盖无围护无柱算一半。
16、第 4.2.1 条 除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以及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设施外,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
4.2.2 除地下室、地下车库出入口,以及窗井、台阶、坡道、雨篷、挑檐等设施外,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应突出建筑控制线。
4.2.3 骑楼、建筑连接体、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等,不应影响交通、环保及消防安全。
【差异】新规规定地下室、地下车库出入口、窗井、台阶、坡道、雨棚、挑檐可以突出建筑控制线。(骑楼也能突出红线)。
17、第 4.3.3 条 建筑基地内机动车车库出入口与连接道路间应设置缓冲段。
【差异】在《统一标准》中部分表达为“宜”、“应”,现为强条。
18、第 4.3.4 条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直接与城市快速路相连接;
3 应有良好的视线,行车视距范围内不应有遮挡视线的障碍物。
【差异】《统一标准》无明确道路类型,新增行车视线要求。
19、第 5.2.1 条 当台阶、人行坡道总高度达到或超过 0.70m 时,应在临空面采取防护措施。
5.2.2 建筑物主入口的室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3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5m。
【差异】在《统一标准》中表达为“宜”、“应”;室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3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5m 原只针对公共建筑做了规定。关注图图规范
20、第 5.3.3 条 当公共楼梯单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按墙体装饰面至扶手中心线的水平距离计算。当公共楼梯两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按两侧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计算。当有凸出物时,梯段净宽应从凸出物表面算起。靠墙扶手边缘距墙面完成面净距不应小于 40mm。
【差异】《通用规范》对扶手与墙面完成面距离进行了强制性量化要求,在设计中对于下地下室楼梯间设置中间防火隔墙的楼梯梯段宽度和剪刀楼梯间需严格审核扶手宽度、粉刷层要求核算楼梯开间尺寸。
21、第 5.3.6 条 公共楼梯正对(向上、向下)梯段设置的楼梯间门距踏步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0.60m。
5.3.9 公共楼梯踏步的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 5.3.9 的规定。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离内侧扶手中心 0.25m 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2m。
5.3.10 每个梯段的踏步高度、宽度应一致,相邻梯段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 0.01m,且踏步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差异】 《通用规范》对于多层不带电梯的多层公共建筑,踏步高度最高只能做到165mm了,而对于高层和超高层公共建筑,楼梯踏步可以做到 250mm,180mm;根据《统一标准》其他建筑楼梯(含多层不带电梯的多层公共建筑)是可以做到 175mm 的;明确楼梯间门距踏步边缘的距离,控制相邻梯段踏步高差值。
22、第 5.5.2 条 厨房专间、备餐区等清洁操作区内不应设置排水明沟,地漏应能防止浊气逸出。
【差异】《饮食建筑设计标准》 表达为“应”,现为强条。
23、第 5.9.1 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出入口(坡道)、窗井、风井,下沉庭院(下沉式广场)、地下管道(沟)、地下坑井等应采取必要的截水、挡水及排水等防止涌水、倒灌的措施,并应满足内涝防治要求。
【差异】 机动车库出入口设置减速安全设置改为非强条。新规强调了地下室出入口处的截水、挡水及排水等措施。(未来或可能需增加防水挡板做法)。
24、第 6.1.3 条 建筑采光顶采用玻璃时,面向室内一侧应采用夹层玻璃;建筑雨篷采用玻璃时,应采用夹层玻璃。
6.5.5 全玻璃的门和落地窗应选用安全玻璃,并应设防撞提示标识。
6.2.8- 5 玻璃幕墙的玻璃面板应采用安全玻璃,斜幕墙的玻璃面板应采用夹层玻璃;
6.3.7 地板玻璃应采用夹层玻璃,.点支承地板玻璃应采用钢化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应进行
均质处理。
【差异】新规按顶、墙、地、幕墙对安全玻璃的使用进行规定,原铝合金门窗安全玻璃使用部位、原塑料门窗安全玻璃使用部位的要求降为非强条。
25、第 6.3.3 条 建筑内的厕所(卫生间)、浴室、公共厨房、垃圾间等场所的楼面、地面,开敞式外廊、阳台的楼面应设防水层。
【差异】《住宅设计规范》等 表达为“应”,现为强条。
26、第 6.6.1 条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中庭、内天井、上人屋面及楼梯等处的临空部位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栏杆(栏板)垂直高度不应小于 1.10m。关注图图规范
【差异】楼梯临空部位栏杆高度高度由 1.05 米调整为 1.10 米。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

27、第 2.2.2 条 无障碍通道上的门洞口应满足轮椅通行,各类检票口、结算口等应设轮椅通道,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900mm。
2.4.3 设置出入口闸机时, 至少有一台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900mm, 或者在紧邻闸机处设置供乘轮椅者通行的出入口 ,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900mm。
【差异】由原 GB50763-2012 第 3.5.13 条转化,原为非强条,新增对闸机处的通行宽度要求。
28、第 2.2.4 条 无障碍通道上有井盖、篦子时,井盖、篦子孔洞的宽度或直径不应大于13mm,条状孔洞应垂直于通行方向。
【差异】由原 GB50763-2012 第 3.5.2.3 条转化,原为非强条,孔洞宽度由 15 减少为13,新增孔洞垂直通行方向要求。
29、第 2.3.1 条 轮椅坡道的坡度和坡段提升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向坡度不应大于 1:50, 纵向坡度不应大于 1:12, 当条件受限且坡段起止点的高差不大于 150mm 时, 纵向坡度不应大于 1:10;
2 每段坡道的提升高度不应大于 750mm。
【差异】由原 GB50763-2012 第 3.4.4 条转化,原公建为非强条。废除 1:8 坡度,高差大于150 时坡道坡度均不能大于 1:12,新增横坡要求。
30、第 2.5.3 条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门不应设挡块和门槛, 门口有高差时,高度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斜面的纵向坡度不应大于 1 :10。
【差异】由原 GB50763-2012 第 3.5.3.7 条转化,原公建非强条。新增门口斜坡的最大坡度要求,需注意墙体宽度过小时(至少 150mm),坡线与墙体不平齐。
31、第 2.5.6 条全玻璃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 并应采取醒目的防撞提示措施;
2.开启扇左右两侧为玻璃隔断时, 门应与玻璃隔断在视觉上显著区分开, 玻璃隔断并应采取醒目的防撞提示措施;
3.防撞提示应横跨玻璃门或隔断, 距地面高度应为 0. 85m~1. 50m 之间。
【差异】由原 GB50763-2012 第 3.5.3.1 条转化,原非强条。原条文为不宜使用玻璃门,新规规定了全玻璃门的防撞提示和标识设置。
32、第 2.5.9 条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双向开启的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安装观察窗,通视部分的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850mm。
【差异】由原 GB50763-2012 第 6.11.9.3 条转化,原非强条。无障碍通行时强制要求设置观察窗,增加了下沿最低高度要求。
33、第 2.8.2 条 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楼梯、台阶和轮椅坡道的扶手应在全长范围内保持连贯。
【差异】由原 GB50763-2012 第 3.4.3 条的转化,原非强条。要求扶手联系不间断布置。
34、第 2.9.6 条 无障碍小汽(客)车上客和落客区的尺寸不应小于 2.40m×7. 00m, 和人行通道有高差处应设置缘石坡道, 且应与无障碍通道街接。
【差异】新增条文,对无障碍小汽(客)车上客和落客区尺寸进行要求,并要求无障碍连续通行。
35、第 2.10.2 条 缘石坡道的坡口与车行道之间应无高差。
【差异】由原 GB50763-2012 第 3.1.1.2 条的延续,原非强条。新规定坡口与车行道之间应无高差,废除了高差不大于 10mm 的规定。
36、第 3.1.13 条无障碍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设施和电器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使用;
2 操作台面距地面高度应为 700mm~850mm,其下部应留出不小于宽 750mm、高 650mm、距地面高度 250mm 范围内进深不小于 450mm、其他部分进深不小于 250mm 的容膝容脚空间;
3 水槽应与工作台底部的操作空间隔开。
【差异】由原 GB50763-2012 第 3.12.4.3 条转化,原非强条。对各台面高度进行了要求,提出了“容膝容脚空间”的概念。
37、第 3.2.2 条 无障碍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方便乘轮椅者到达和进出,尺寸不应小于 1.80m×1.50m;
2 如采用向内开启的平开门,应在开启后厕位内留有直径不小于 1.50m 的轮椅回转空间,并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闩;
3 应设置无障碍坐便器。
【差异】 由原 GB50763-2012 第 3.9.2 条第 1 点第 2 点的转化,原非强条。修改加大了无障碍厕位的最小尺寸(原为 1.8x1.0)。关注图图规范
38、第 3.2.4 条 公共建筑中的男、 女公共卫生间(厕所), 每层应至少分别设置 1 个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公共卫生间(厕所), 或在男、 女公共卫生间(厕所)附近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无障碍厕所。
【差异】新增条文,强制公建每层必须设置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卫生间。
39、第 3.3.1 条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公共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至少 1 个无障碍淋浴间或盆浴间和 1 个无障碍洗手盆;
2 无障碍淋浴间的短边宽度不应小于 1.50m,淋浴间前应设一块不小于 1500mm×800mm 的净空间,和淋浴间人口平行的一边的长度不应小于 1.50m;
3 淋浴间入口应采用活动门帘。
【差异】GB50763-2012 第 3.10.1.1 条延续,第 3.10.2.1 条转化,原非强条,强制要求公共浴室必须设置无障碍洗浴设施,规定了最小短边尺寸,新增了淋浴间停留空间及门帘(不能设门)的要求。
40、第 4.0.1 条无障碍标识应纳入室内外环境的标识系统, 应连续并清楚地指明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和方向。
4.0.3 无障碍设施处均应设置无障碍标识。
【差异】GB50763-2012 第 3.16.1.3 条转化,原非强条,新增强制要求设置无障碍标识,如无障碍停车位、电梯、卫生间等,强调无障碍指示连续不间断。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

41、第 2.0.2 条 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工程结构设计工作年限;
2 屋面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 20 年;
3 室内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 25 年;
【差异】 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直接与结构主体同寿命,屋面工程工作年限≥20 年,整体比 GB50693-2011《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中的防水设计使用年限要求,拔高了标准。
42、第 3.3.10 条 卷材防水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 3.3.10 的规定。
3.3.11 反应型高分子类防水涂料、聚合物乳液类防水涂料和水性聚合物沥青类防水涂料等涂料防水层最小厚度不应小于 1.5mm,热熔施工橡胶沥青类防水涂料防水层最小厚度不应小于 2.0mm。
3.3.12 当热熔施工橡胶沥青类防水涂料与防水卷材配套使用作为一道防水层时,其厚度不应小于 1.5mm。
3.4.1 外涂型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GB18445 的规定,防水层的厚度不应小于 1.0mm,用量不应小于1.5kg/m²。
3.4.2 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与聚合物水泥防水浆料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表 3.4.2 的规定。
【差异】每道防水规定了最小厚度。
43、第 4.4.1-4 条 当在屋面金属板基层上采用聚氯乙烯防水卷材(PVC)、热塑性聚烯烃防水卷材(TPO)、三元乙丙防水卷材(EPDM)等外露型防水卷材单层使用时,防水卷材的厚度,一级防水不应小于 1.8mm,二级防水不应小于 1.5mm,三级防水不应小于1.2mm。
【差异】 高分子防水卷材增厚了,通用规范对于金属屋面选用高分子防水卷材的要求进行了修改,对于 PVC、EPDM、TPO 等外露型防水卷材,一级防水厚度不应小于 1.8mm,二级防水厚度不应小于 1.5mm。相比原有单层屋面防水规程,通用规范对于厚度要求有所增加,更为严格。原单层屋面防水规程中规定,高分子防水卷材类,一级防水厚度为1.5mm。
44、第 4.4.1 条 建筑屋面工程的防水做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屋面工程的防水做法应符合表 4.4.1-1 的规定。
2 瓦屋面工程的防水做法应符合表 4.4.1-2 的规定。
3 金属屋面工程的防水做法应符合表 4.4.1-3 的规定。全焊接金属板屋面应视为一级防水等级的防水做法。
4 当在屋面金属板基层上采用聚氯乙烯防水卷材(PVC)、热塑性聚烯烃防水卷材(TPO)、三元乙丙防水卷材(EPDM)等外露型防水卷材单层使用时,防水卷材的厚度,一级防水不应小于 1.8mm,二级防水不应小于 1.5mm,三级防水不应小于1.2mm。
【差异】 平屋面工程防水相对旧规有较大加强。一级防水部位旧规需要两道防水新规需要三道防水,二级防水部位旧规仅需要一道防水而新规需要两道防水。如此看来,现在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均要做三道防水。瓦屋面工程防水相对旧规有较大加强。一级防水部位旧规需要一道防水层新规需要两道防水层。金属屋面工程防水相对旧规有较大加强。新规明确了高分子防水卷材及厚度。关注图图规范
45、第 4.5.2 条 墙面防水层做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等级为一级的框架填充或砌体结构外墙,应设置 2 道及以上防水层。防水等级为二级的框架填充或砌体结构外墙,应设置 1 道及以上防水层。当采用 2 道防水时,应设置 1道防水砂浆,及 1 道防水涂料或其他防水材料。
2 防水等级为一级的现浇混凝土外墙、装配式混凝土外墙板应设置 1 道及以上防水层。
3 封闭式幕墙应达到一级防水要求。
【差异】 建筑外墙防水要求更加严格,特别是针对一级防水等级的外墙。要求在框架填充或砌体结构外墙上设置 2 道以上的防水层,其中至少应有一道是防水砂浆,另外一道可以是防水涂料或其他防水材料。此外,对于封闭式幕墙也有要求,必须达到一级防水的要求。
46、第 4.6.1 条 室内楼地面防水做法应符合表 4.6.1 条的规定。
【差异】 室内防水要求更加严格,明确要求当地暖和水系统的用水楼地面防水等级为一级时,防水做法不应少于 2 道。其中,至少 1 道防水涂料或防水卷材,另外一道可以是防水涂料、防水卷材或其他防水材料。这个要求相比之前有所提高。淋浴区墙面防水层翻起高度不应小于 2000mm(旧规是 1800mm 高),且不低于淋浴喷淋口高度。盥洗池盆等用水处墙面防水层翻起高度不应小于 1200mm。墙面其他部位泛水翻起高度不应小于250mm。潮湿空间的顶棚应设置防潮层或采用防潮材料。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

47、2.1.3条 建筑物外部噪声源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及适用条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外部噪声源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应符合表 2.1.3 的规定;
2 噪声限值应为关闭门窗状态下的限值;
3 昼间时段应为 6:00~22:00 时,夜间时段应为 22:00~次日 6:00 时。当 昼间、夜间的划分当地另有规定时,应按其规定。
【差异】1)住宅室内噪声要求级别提高了。老规范昼间 45dB,夜间 37dB,新规昼间40dB,夜间 30dB 。
【差异】2)因现在条文均为强制性条文,且噪声要求均提高了,会要求平时通风系统通过采取消声措施以满足建筑声环境要求要求,会增加一定成本。
48、第 3.2.8 条 建筑物设置玻璃幕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居住建筑、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区域以及主干道路口、交通流量大的区域设置玻璃幕墙时,应进行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分析;
【差异】增加反射光影响分析。
49、第 4.4.1 条 供暖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中的热桥部位应进行表面结露验算,并应采取保温措施确保热桥内表面温度高于房间空气露点温度。
4.4.2 非透光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表面结露验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当冬季室外计算温度低于 0.9℃时,应对热桥部位进行内表面结露验算。
2 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空气相对湿度应取 60%;
2)应根据热桥部位确定采用二维或三维传热计算;
3)距离较小的热桥应合并计算。关注图图规范
3 当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低于空气露点温度时,应采取保温措施,并应重新进行验算。
4.4.3 供暖期间,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而增加的重量湿度允许增量,应符合表 4.4.3 的规定;相应冷凝计算界面内侧最小蒸汽渗透阻应大于按式(4.4.3)计算的蒸汽渗透阻。
【差异】增加防潮设计。
50、第 5.1.2 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量应符合表 5.1.2 的规定。
【差异】新规要求更严格、污染物种类更多(多甲苯、二甲苯);更具科学性,测量值=室内-室外上风向本底值。


附件:2023 年浙江省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 (强制性条文)pdf.
标签: 施工图审查

分类阅读

热门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