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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河北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关于修改《河北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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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
  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河北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将《河北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冀建法改〔2021〕2号)中的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新建民用建筑认定三星级标识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认定二星级或一星级标识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3(J)/T 8427)”。
  《河北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据此修改后重新发布。
  
  附件:河北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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