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广西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我区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国家、自治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必要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是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制定实施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建立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审查、公示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有关法规政策的要求,有利于加强和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整体提升我区绿色建筑发展水平,推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平台建设,提高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
(二)政策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2021〕1号)第五条规定,“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组织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本地区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工作。”
《办法》共四章二十七条。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概念、适用范围、认定标准和部门职责分工。第二章“申报和审查程序”,主要明确绿色标识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审查形式和程序,以及审查结果公示、公告等。第三章“监督管理”,主要明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责任及行为约束准则。第四章“附则”,明确不申请标识的绿色建筑的管理、《管理办法》解释权、施行日期等内容。
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
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标牌由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绿色建筑标识式样及制作指南详见: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109/t20210915_251566.html
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4个等级。
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基本级绿色建筑不授予标识。
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将申报承诺书中涉及的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若连续两年以上不如实上报主要指标数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暂停绿色建筑标识的使用并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标牌和证书。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规和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相关规定,为做好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服务,推动绿色建筑与绿色金融等相关政策有效衔接,按照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建设的项目,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或设计咨询单位可委托行业协会等机构组织专家开展预评价工作,再由预评价工作机构将通过绿色建筑星级预评价的项目信息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相关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我区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标牌由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第三条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第四条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4个等级。
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基本级绿色建筑不授予标识。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认定三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组织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认定一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
认定和授予标识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或与国家标准相对应的地方标准。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
第七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自治区级绿色建筑专家库。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单独设立市级绿色建筑专家库,以满足工作需求。
专家应熟悉绿色建筑标准,掌握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等相关技术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
开展二星级绿色建筑专家审查时,应当从自治区级绿色建筑专家库中抽选不少于5名各专业专家组成专家审查组进行审查。开展一星级绿色建筑专家审查时,应当从自治区级或市级绿色建筑专家库中抽选不少于5名各专业专家组成专家审查组进行审查。
第二章 申报和审查程序
第八条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均应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立的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
因特殊情况,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不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认定,通过组织专家开展现场审查方式认定的一星级项目,应及时将认定信息上报至系统。
第十条绿色建筑标识认定需经申报、审查、公示、公告等环节。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
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材料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审查认定。
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材料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形式审查后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审查认定。
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材料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形式审查后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复审通过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查认定。
第十一条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相关国家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
(二)符合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程序和政策规定;
(三)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
(二)项目立项审批等相关文件;
(三)参与申报单位的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四)与标识认定相关图纸(须包含施工图、竣工图等)、报告、计算书、图片、视频等技术文件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五)每年上报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
第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形式审查期间可要求申报单位补充一次材料。
第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完成形式审查后,应组织专家审查,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审查绿色建筑性能,核验是否满足技术要求,确定绿色建筑等级。
对于审查中无法确定的项目技术内容,专家组可进行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时,应包含项目申报单位署名书面见证意见。
第十五条经审查通过的项目,组织审查工作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上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项目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类型、名称、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公示期不少于7 个工作日。对公示项目的署名书面意见必须核实情况并处理异议。
第十六条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发公告,并授予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经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认定的一星级项目,应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七条 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编号由地区编号、星级、建筑类型、年份和当年认定项目序号组成,中间用“—”连接。广西行政区划排序编号20。建筑类型代号分别为公共建筑P、住宅建筑R、工业建筑I、混合功能建筑M。例如,广西2021年认定的第1个2星级公共建筑项目,证书编号为NO.20-2-P-2021-1。
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编号由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本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建设,科学设计工作流程和监管方式,明确管理责任事项和监督措施,切实防控廉政风险。
第十九条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超过2年:
(一)项目低于已认定绿色建筑星级;
(二)项目主要性能低于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指标;
(三)利用绿色建筑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四)连续两年以上不如实上报主要指标数据。
第二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标牌和证书:
(一)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二)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参与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专家应坚持公平公正,回避与自己有连带关系的申报项目。对违反评审规定和评审标准的,视情节计入个人信用记录,并从专家库中除名。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者对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绿色建筑标识持有单位存在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情形之一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可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举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基本级绿色建筑和不申请绿色建筑标识的星级绿色建筑应在建筑物的永久性标牌中注明绿色建筑设计等级和通过验收信息。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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