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深圳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进一步明确绿色建筑标准的执行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新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暂停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SJG47)的执行,按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以下简称“新国标”)一星级或以上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运行;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标志性建筑项目,应当按照二星级或以上标准执行。
二、对于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采用以下标准进行标识认定:
(一)按照新国标进行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新国标认定标识。
(二)工业建筑按照《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认定标识。
(三)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按照《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认定标识。
(四)发文之日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SJG 47-2018)进行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的民用建筑,可以继续按照该标准认定标识。
三、申请国家绿色建筑一星级标识评价或者深圳市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的项目,按照《深圳市绿色建筑标识申报指南》执行。指南内容将根据国家、广东省最新要求进行实时更新,并及时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上公开。
申请国家绿色建筑二星级或者三星级标识评价,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设单位应当做好绿色建筑全寿命期的质量管控。其中,设计阶段应当自行开展或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机构进行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应当组织相关单位依据《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SJG67)开展绿色建筑验收工作,并填写其中的附表《绿色建筑实施情况验收表》,验收情况和结论应写进竣工验收报告中。
五、市、区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关激励政策,积极推动新版国家标准体系下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和认定工作,并根据绿色建筑的发展需求,不断完善深圳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请各单位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1年6月25日
(联系人:刘嘉杰;联系电话:8378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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