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规定: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完善绿色建筑标识制度,指导监督地方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三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组织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本地区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 标识授予工作。
第六条 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 二星级、一星级标识认定可采用国家标准或与国家标准相对应的地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