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取得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后达到以 下条件的非财政投资建设项目: 1.达到国标二星级及以上运行标识的绿色工业建筑项目; 2.达到省标三星级运行标识的绿色民用建筑项目; 3.近零能耗建筑项目。
(二)在示范区内注册、纳税,并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生产以 下产品或建材的生产企业: 1.列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 推广目录》的建筑节能产品; 2.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绿色建材评价 标识证书》的绿色建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