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标-第八章-环境宜居-建筑专业关联条文

管理员发表在绿建咨询2020-11-21 22:01:33·来自PC13337

条款:
8. 1. 1 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日照标准,且不得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

解读:

①注意《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中,关于城市等级的分类已修改,目前版本,以人口数为划分标准。(原先是以“大城市”、“中小城市”)。
②本条主要适用于新建及改扩建项目评价。


条款:
8. 1. 3 配建的绿地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应合理选择绿化方式,植物种植应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且应无毒害、易维护,种植区域覆土深度和排水能力应满足植物生长需求,并应采用复层绿化方式。

解读

①建议选择当地物种,易于成活,并且能突出地方特色;保证绿化的安全和健康;降低植物维护成本。
②乔、灌、木搭配,复层绿化。
③覆土深度:乔木大于1.2m;深根系乔木大于1.5m;灌木大于0.5m;草坪大于0.3m。
④住宅建筑:绿地配植乔木不少于3株/100㎡。
⑤公共建筑:鼓励设置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


条款:8. 1. 5 建筑内外均应设置便于识别和使用的标识系统。

解读

①本条为新增条文。

②标识类别有:楼座及配套设施定位标识、公共卫生间导向标识、无障碍标识、健身慢行道导向标识、健身楼梯间导向标识、人车分流标识、公共交通接驳标识以及其他促进建筑便捷使用的导向标识等。
③公共建筑的标识系统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标识系统技术规范》gb/t51223,住宅建筑可参照执行。
④标识应易于识别: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10001.2~6、9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条款:8. 1. 6 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解读

本条与原2014版条文相似。


条款:8. 1. 7 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垃圾容器和收集点的设置应合理并应与周围景观协调。

解读

①垃圾管理制度中应明确垃圾分类方式,如对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分类收集。
②场地内应设置分类容器,且有便于识别的标志。
③垃圾收集的容器、收集点整洁、卫生、美观。


条款:8. 2. 1 充分保护或修复场地生态环境,合理布局建筑及景观。
①保护场地内原有的自然水域、湿地、植被等,保持场地内的生态系统与场地外生态系统的连贯性。
②采取净地表层土回收利用等生态补偿措施。
③根据场地实际状况,采取其他生态恢复或补偿措施。

解读

本条由原4.2.12条发展而来。
条款①: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和建筑布局,尽量减少土石方量,减少场地及周边环境生态系统的改变。保护原有的自然水域、湿地、植被等,特别是胸径在15~40cm的中龄期以上乔木。
条款②:场地表层土的保护和回收利用是土壤资源保护、维持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方法之一。
条款③:在场地内规划设计多样化的生态体系,为本土动物提供生物通道和栖息场所;采用生态驳岸、生态浮岛等措施增加本地生物生存活动空间。


条款:8. 2. 3 充分利用场地空间设置绿化用地。
① 住宅建筑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绿地率达到规划指标105% 及以上,得10 分。
(2)住宅建筑所在居住街坊内人均集中绿地面积,按表8.2.3 的规则评分,最高得6 分。
② 公共建筑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公共建筑绿地率达到规划指标105% 及以上,得10 分。
(2) 绿地向公众开放,得6 分。

解读

条款①:绿地率依据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提出的控制要求作为“规划指标”进行核算。集中绿地的定义和绿地 的具体计算方法参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附录a第a.0.2条规定。
条款②:绿地率依据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提出的控制要求作为“规划指标”进行核算。幼儿园、小学、中学、医院建筑的绿地,评价时可视为向社会公众开放。


条款:8. 2. 7 建筑及照明设计避免产生光污染。
①玻璃幕墙的可见光反射比及反射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符合《玻璃幕墙光热性能》gb/t 18091 的规定,得5 分。
②室外夜景照明光污染的限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 35626 和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 的规定,得5 分。

解读

非玻璃幕墙建筑,本条直接得分。
条款①:玻璃幕墙光污染计算分析专项报告参照《民用建筑绿色性能计算标准》jgj/t449-2018附录a的规定。
条款②:根据照明设计、泛光照明、景观照明施工图等进行室外夜景光污染模拟。


铂金级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