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控制项的评定结果应为达标或不达标;评分项和加分项的评定结果应为分 值。
【说明】
控制项的评价同本标准2014年版。评分项的评价,依据评价条文的规定确 定得分或不得分,得分时根据需耍对具体评分子项确定得分值,或根据具体达标 程度确定得分值。加分项的评价,依据评价条文的规定确定得分或不得分。
本标准中评分项的赋分有以下几种方式:
1) 一条条文评判一类性能或技术指标,且不需要根据达标情况不同赋以不 同分值时,赋以一个固定分值,该评分项的得分为。分或固定分值,在条文主干 部分表述为“评价分值为某分";
2) 一条条文评判一类性能或技术指标,需要根据达标情况不同赋以不同分 值时,在条文主干部分表述为“评价总分值为某分”,同时将不同得分值表述为“得 某分”的形式,且从低分到高分排列;递进的档次特别多或者评分特别复杂的, 则采用列表的形式表达,在条文主干部分表述为“按某表的规则评分”;
3) -条条文评判一类性能或技术指标,但需要针对不同建筑类型或特点分 别评判时,针对各种类型或特点按款或项分别赋以分值,各款或项得分均等于该 条得分,在条文主干部分表述为“按下列规则评分”;
4) 一条条文评判多个技术指标,将多个技术指标的评判以款或项的形式表 达,并按款或项赋以分值,该条得分为各款或项得分之和,在条文主干部分表述 为“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5) 一条条文评判多个技术指标,其中某技术指标需要根据达标情况不同赋 以不同分值时,首先按多个技术指标的评判以款或项的形式表达并按款或项赋以 分值,然后考虑达标程度不同对其中部分技术指标釆用递进赋分方式。
可能还会有少数条文出现其他评分方式组合。
本标准中评分项和加分项条文主干部分给出了该条文的“评价分值”或“评价 总分值",是该条可能得到的最高分值。
3.2.3对于多功能的综合性单体建筑,应按本标准全部评价条文逐条对适用的区 域进行评价,确定各评价条文的得分。
【说明】
不论建筑功能是否综合,均以各个条/款为基本评判单元。对于某一条文,只要建筑中声相关匹域涉及,则该建筑就参评并确定得分。对于条文下设两款分别针对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所评价建筑如果同时具有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则需 按这两种功能分别评价后再取平均值。总体原则为:
(1) 只要有涉及即全部参评。以商住楼为例,即使底商面积比例很小仍要参评,并作为整栋建筑的得分(而不按面积折算)。 、
(2) 系统性、整体性指标应总体评价。
(3) 所有部分均满足要求才给分, 例如第7.2.5条(冷热源机组能效),如果综合体公共建筑部分使用集中空调系统,住宅部分使用分体空调,只有所有的 冷热源均达到相应要求才能得分(公共建筑部分达到要求而住宅部分未满足,不得分)。
(4) 递进分档得分的条文,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得分。以第7.2.5条 (冷热源机组能效)为例,若公共建筑集中空调系统冷水机组cop提高12% (对应得分为10分),住宅建筑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比为节能评价值(对应得分为5 分),则该条最终得分为5分。
(5) 上述情况之外的特殊情况可特殊处理。此类特殊情况,如己在本标准 条文、条文说明或本细则中明示的,应遵照执行。对某些标准条文、条文说明、 本细则的补充说明均未明示的特定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