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功率密度”的计算结果关联到节能章节5.1.4条及5.2.10条的判定。其中5.1.4条为控制项要求,要求项目所有区域照明功率密度值至少满足《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规定的现行值要求;5.2.10条为得分项,总分值为8分,项目主要功能房间均满足《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规定的目标值要求,得4分,项目所有区域均满足《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规定的目标值要求,得8分;该项评审时需提交“照明功率密度计算书”,照明功率密度的计算结果应在图纸或设计说明中予以体现。具体评价时需注意以下内容:
1)设计说明中应列出各类房间和场所的光源规格(例如led、t5系列三基色荧光灯、节能灯等),以及设计照度值和对应的照明功率密度值。
2)照明功率密度计算书中应以表格形式列出下述指标:项目所选的高效灯具(含节能附件)、高效光源规格、及各类房间或场所的设计照度值及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及计算值。本条参评且所有区域满足时,应在表格中统一说明,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全部为目标值;按照“主要功能房间”参评时,对应房间应在表格中标明“为主要功能房间”,表格中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区分现行值和目标值两类,并明确各房间满足的类别。
3)“主要功能房间”和“所有区域”的详细定义,软件界面已有说明供参考,详见软件“注”的第二条和第三条内容。
4)当参评项目存在部分房间功能类型不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规定范围内时,应选功能上最近似的房间的要求作为评价依据,不能不参评;
5)照明功率密度的计算必须是在房间照度满足要求且合理的基础上进行的,标准允许设计照度在照度标准值的基础上上下偏差10%,在进行照明功率密度计算前应首先确认设计照度是否满足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