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规定:
第六条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 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二) 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 地窗;
(三) 幕墙(全玻幕除外);
(四) 倾斜装配窗、各类大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五) 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六) 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七) 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八) 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九) 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为了尽量减少建筑用玻璃制品在受到冲击时对人体造成划伤、割伤等,在建 筑中使用玻璃制品时需尽可能地采取下列措施:
1) 选择安全玻璃制品时,充分考虑玻璃的种类、结构、厚度、尺寸,尤其 是合理选择安全玻璃制品霰弹袋冲击试验的冲击历程和冲击高度级别等;
2) 对关键场所的安全玻璃制品釆取必要的其他防护;
3) 关键场所的安全玻璃制品设置容易识别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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